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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力創新獎選拔表揚計畫 (民國 99 年 03 月 22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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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依本計畫參選者所提供之資料有標示不實、仿冒、侵犯他人商標、
      專利或智慧財產權等情事,應自負一切法律責任、放棄得獎權利,
      並將其獎座及獎狀繳回本局。
      本局如因前項情事被訴或須負賠償責任,參選者應賠償本局全部訴
      訟費、律師費及其他所受之損害。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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