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依本計畫參選者所提供之資料有標示不實、仿冒、侵犯他人商標、 專利或智慧財產權等情事,應自負一切法律責任、放棄得獎權利, 並將其獎座及獎狀繳回本局。 本局如因前項情事被訴或須負賠償責任,參選者應賠償本局全部訴 訟費、律師費及其他所受之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