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訓練單位應依核定之計畫辦理招募、訓練相關事宜,並運用本署台
灣就業通網站、本計畫網站及資訊管理系統,辦理訓練職缺甄選、
錄訓、結訓、離(退)訓及核銷等相關資料登錄及回報作業。
訓練單位於執行工作崗位訓練期間,應派單位職場導師,於工作場
所內親自指導參訓學員,檢核學習或訓練成效,批閱青年訓練雙週
誌,提供各項職場導引,且適時提供職涯指導及促進工作態度。
訓練單位應依法為參訓學員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
害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提撥勞工退休金及支付核定訓練計畫書所
定月薪。
前項投保薪資應與核定訓練計畫之月薪資總額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