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立即充電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16
十六、申請單位辦理訓練計畫,有不實領取、溢領或經職訓局或職訓中心
      撤銷、廢止、終止補助者,除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外,三年內不得
      再申請其他在職訓練計畫;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並負相關法律責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