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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即充電計畫 (民國 99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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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申請單位應依核定之訓練計畫內容辦理訓練,各訓練課程班次之訓
      練時間、參訓人員名單、時段及地點,應自本計畫補助辦理訓練期
      間內之預定施訓日起三個日曆天前,經本計畫資訊系統完成登錄,
      並應於施訓日之次月十日前完成訓練課程執行結果回報,始予補助
      。
      經核定之訓練計畫不得變更。但變更之項目為同一類別之課程名稱
      、訓練時間、訓練地點,並於計畫原訂施訓日(或提前施訓日)二
      日前,已將變更之內容,於本計畫資訊系統進行變更者,不在此限
      。
      申請單位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訓練課程或日期需臨時變動,至遲
      應於原定開課前一小時,傳真或電話聯繫職訓中心辦理;遇天災者
      ,應於原定訓練日期之次一工作日下午五時前傳真回報職訓中心,
      並須加蓋申請單位印信及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章。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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