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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營造業事業單位辦理職前培訓計畫 (民國 99 年 02 月 01 日修正)
16
十六、申請單位應於招生前將招生文宣送職訓中心審查。
      就服中心應依規定協助推介失業者,以利事業單位甄選參訓學員。
      就服中心得視實際狀況優先以聯合或專案方式辦理事業單位徵才活
      動,以提高推介成效。
      事業單位如有跨區招募之需求者,得由所在地就服中心商請跨區所
      在地就服中心協助辦理,推介成果納入該協辦之就服中心推介統計
      ,並副知原轄區就服中心。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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