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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驗證指導要點 (民國 113 年 04 月 17 日修正)
16
十六、TOSHMS  驗證機構對通過 TOSHMS 驗證之申請驗證單位,應發給註
      明有效期限最長三年及經職安署核定格式之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系統驗證證書。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3 年 04 月 17 日
酌修證書名稱文字,並配合第三點第二項驗證標準 CNS 15506  停止適用,爰刪除本
點第二項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