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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經司法警察機關(單位)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並依規定提供安
      置服務者,自司法警察機關(單位)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十一條規
      定鑑別通知為非人口販運被害人之日起,外國人及隨同安置之未成
      年子女安置或送返之相關費用,不予墊付及支付。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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