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經司法警察機關(單位)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並依規定提供安 置服務者,自司法警察機關(單位)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十一條規 定鑑別通知為非人口販運被害人之日起,外國人及隨同安置之未成 年子女安置或送返之相關費用,不予墊付及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