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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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民國 109 年 04 月 23 日修正)
第 16 條
審查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不得參與審查:
一、本人或其配偶擔任本貸款申請人所營事業之任何職位或創業諮詢輔導
    ,及解任未滿一年。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本貸款申請人所營事業之負責人、董監事、經理人或
    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配偶、直系親屬或三親等以內旁系
    血親關係。
三、本人或其配偶與本貸款申請人所營事業之負責人、董監事、經理人或
    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共同經營事業或分享利益關係。
四、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審查會委員應利益迴避之情形。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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