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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進用身心障礙者加值輔導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3 月 17 日廢止)
16
十六、本要點所需經費於當年度編列就業安定基金相關預算項下支應,補
      助之發給或停止,得視經費額度調整;所編列之年度預算被刪除或
      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不足支應本要點補助時,得停止補助或自始
      不予補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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