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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補助要點 (民國 112 年 02 月 24 日修正)
16
十六、訓練單位應先依本要點規定審查報名學員之補助資格。向學員收取
      之自付費用,應以該班次核定訓練費用為限,不得超收或以其他名
      目增收任何費用。訓練單位未能如期開班者,應全數退還學員已繳
      交之費用。
      參訓學員已繳納訓練費用,但因個人因素辦理退訓者,訓練單位應
      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開訓前辦理退訓者,最多得收取核定訓練費用百分之五,餘額退
        還學員。
  (二)已開訓但未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訓練單位應退還核定訓練
        費用百分之五十。
  (三)已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予退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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