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訓練單位應先依本要點規定審查報名學員之補助資格。向學員收取 之自付費用,應以該班次核定訓練費用為限,不得超收或以其他名 目增收任何費用。訓練單位未能如期開班者,應全數退還學員已繳 交之費用。 參訓學員已繳納訓練費用,但因個人因素辦理退訓者,訓練單位應 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開訓前辦理退訓者,最多得收取核定訓練費用百分之五,餘額退 還學員。 (二)已開訓但未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訓練單位應退還核定訓練 費用百分之五十。 (三)已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予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