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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即訓用計畫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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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學員依合作訓練計畫參加訓練合格結訓,而事業單位未予僱用者,
      該部分學員之專業技術訓練費用由事業單位自行負擔,且不得列為
      申請專業技術訓練津貼補助、企業訓練津貼及輔導費用補助額度之
      計算人數。但不可歸責於事業單位之情形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