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為不動產購置、出售、轉讓、負擔或其他權利之設定,應經會員大會 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為考量不動產購置、出售、轉讓、負擔或其他權利之設定,應由會員共同決定,本條 明定工會之不動產購置、出售、轉讓、負擔或他項權利之設定,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 代表大會議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