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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訂定)
第 16 條
工會為不動產購置、出售、轉讓、負擔或其他權利之設定,應經會員大會
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為考量不動產購置、出售、轉讓、負擔或其他權利之設定,應由會員共同決定,本條
明定工會之不動產購置、出售、轉讓、負擔或他項權利之設定,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
代表大會議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