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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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6
十六、證人通知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事件名稱及案由。
  (二)證人之姓名及住所。
  (三)應出席之日時及場所。
      證人未於期日出席時,審查小組得聽取當事人雙方之意見後,續行
      調查程序或改定期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