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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分案及審理案件要點
(民國 110 年 09 月 30 日修正)
16
十六、證人通知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事件名稱及案由。 (二)證人之姓名及住所。 (三)應出席之日時及場所。 證人未於期日出席時,審查小組得聽取當事人雙方之意見後,續行 調查程序或改定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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