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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6 條
國有研發成果之被授權人,未經本部同意,不得將該研發成果再授權他人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7 月 12 日
國有研發成果之被授權人,非經同意不得再授權之規定。
民國 104 年 06 月 16 日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修正為「本部」。
二、用詞及文字修正。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條次變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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