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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安心專案計畫 (民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修正)
16
十六、申請機關未依前點規定辦理實地考核者,執行機關(構)得不核給
      第十二點第二款第二目業務執行費中執行考核費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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