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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第 16 條
中央主管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技能競賽各職類裁判資格甄選:
一、新開辦之職類。
二、經評估具裁判資格者人數不足之職類。
三、其他有必要辦理之職類。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一、中央主管機關需依行政程序法辦理公告技能競賽各職類裁判資格之甄選。
二、公告職類裁判資格甄選之情形,包括未曾辦理過的職類;裁判人才庫職類人數較
    少,經迴避原則過濾下,恐無法找到足夠數量裁判的職類;其他因應競賽試題改
    變,需要特別專長的裁判人員時,特別公告徵求。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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