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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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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訓練班次於開訓後尚有缺額者,應依下列遞補期限規定,由備取名
      單依序完成遞補作業:
  (一)課程總訓練時數四百五十小時(含)以下者,最遲於開訓後(含
        開訓當日)實際上課日三日(含)內仍得受理遞補。
  (二)課程總訓練時數四百五十一小時至九百小時(含)者,最遲於開
        訓後(含開訓當日)實際上課日五日(含)內仍得受理遞補。
  (三)課程總訓練時數九百零一小時(含)以上者,最遲於開訓後(含
        開訓當日)實際上課日十日(含)內仍得受理遞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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