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申請單位對課程認證審查結果有不服者,得於審查結果公文送達次 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部發展署申覆,以一次為限。 前項申覆,由本部發展署組成「課程認證申覆審議小組」進行申覆 審議,審議結果以公文通知申請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