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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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6 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上級機關指定外,應在原任所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6 月 21 日
定明各級人員移交地點。
民國 103 年 05 月 27 日
本條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