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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安心專案計畫作業手冊 (民國 102 年 01 月 02 日修正)
16
十六、專案管理人可由協辦機關推介或由用人單位自行遴選,不受計畫進
      用對象之限制。惟不得由該單位之任一有給職或無給職之現職人員
      兼任。
      前項人員之僱用應以具有所提計畫執行相關學經歷,並以有助於計
      畫執行為考量。其學經歷、任務與權責應於計畫書中明定,應由申
      請機關函報協辦機關後,始得進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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