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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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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發現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
      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本部並得依情節
      輕重對受補助工會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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