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應定期確認所保有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有無消失或期限 屆滿。 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辦 理。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均應於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若蒐 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已消失或期限已屆滿,應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 之規定,予以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