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國內權益證券與國內債務證券借貸,以辦理定價及競價或議價之有 價證券出借業務為限。 國外有價證券出借交易原則: (一)得以各該基金之國外保管銀行為代理機構從事出借業務。 (二)借券人長期信用評等等級之要求準用第十點第一款之規定(若無 信評,則以其母公司信評為準)。 (三)擔保品維持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 (四)非現金擔保品或現金擔保品再投資標的之種類及需信用評等者, 準用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