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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民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修正)
第 16 條
同一申報者就同一型式產品,不得重複申報。但依前條規定重新申報登錄
者,不在此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目前市售工業產品為明確產品設計之變更溯源及凸顯產品功能之擇優去劣模式,多已
採取型式歸類為銷售原則。且於產品安全資訊申報網站之資料庫儲存容量非無限量,
無法將申報者擬產製或輸入之所有產品資訊全數上傳儲存至網站內,爰參酌「商品驗
證登錄辦法」第四條之一之規定,明列資訊申報作業採取同一申報者就同一型式產品
之不重複辦理原則,且明列宣告安全產品型式之唯一性編定原則。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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