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檢定合格證明書於有效期限內,有遺失、滅失、污損或須變更者, 得備具下列文件向原發證機構申請補發、換發或變更記載: (一)遺失或滅失:敘明事由之切結書。 (二)污損致不堪使用:原領證明書。 (三)登載事項有異動:名稱、地址等相關資料異動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