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驗義務人申請型式驗證,其產品之型式應依產品型號定之。但產品無型 號者,得以規格、文字或編碼為之。 前項產品之型號、規格、文字或編碼,應具有顯著識別性,並由報驗義務 人於申請型式驗證時定之。 基本設計相同之產品,得歸類為系列型式。
配合前條確立同一報驗義務人就同一型式產品,不得重複申報之原則,爰列明產品之 型式及型號編定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