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驗人員執行前條之調查時,應於調查現場或運存指定處所,作成訪談紀 錄,並將受查驗者之陳述意見,列入紀錄。 受查驗者將疑有違規產品運存指定處所時,應保留退運文件備查。 中央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及本法第八條第一項之型式驗證機構為前條 之調查,遇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情事,得依個案請求警察機關派員協助之 。
前條之調查作業,查驗人員應赴調查現場或指定處所,就受查驗者訪談內容及陳述意 見作成紀錄。如調查工作遇有妨礙等情事,得個案請求警察機關派員協助,爰明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