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及 第五條,自一百十年三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 第三條及第五條,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明定本辦法之施行日。
考量修正條文第三條新適用之事業單位及其配合第五條第三項之修正,需有相關配套 與行政作業時間,爰明定施行時間,以資因應。
一、依法制作業體例,修正第二項前段規定;另考量事業單位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及 第五條所需之緩衝期,爰修正第二項後段規定。 二、第一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