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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民國 104 年 08 月 19 日修正)
英
第 16 條
申請人對於登記審查結果有疑義者,得於審查結果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十個 工作天內,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覆。 前項申覆次數,以一次為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登記人對於審查通知結果有疑義時之申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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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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