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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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訂定)
第 16 條
許可文件遺失或毀損者,得依附表五於指定之資訊網站提出補發之申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若運作者發生許可文件遺失或毀損,得申請補發,並依規定使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
資訊網站提出申請。

【附表五訂定說明】
明定許可文件需申請補發者,應提供之內容項目。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