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之未就業青年於受僱且租屋之日起九十日內,得向就業當地轄區公立 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租屋補助金,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租屋補助金申請書。 二、補助金領取收據。 三、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房租繳納證明文件。 五、房屋租賃契約影本。 六、租賃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 七、本人之身分證影本。 八、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 九、居住處所及租賃事實查詢同意書。 十、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必要文件。 前項之未就業青年,得於受僱且租屋每滿三個月之日起九十日內,向就業 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補助金。
一、申請租屋補助金之期限及應備文件。 二、為便於核算租屋補助金,爰於第一項明定申請租屋補助金之期限,應於受僱且有 租屋事實之日起九十日內為之。又為節省行政程序及避免勞工需多次送件,故於 第二項明定其後得於每滿三個月之日起九十日內提出再次申請。若未依規定提出 申請,則不予補助當次逾期之月份,惟次月如仍符合補助資格,得再依限提出申 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