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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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第 16 條
前條之未就業青年於受僱且租屋之日起九十日內,得向就業當地轄區公立
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租屋補助金,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租屋補助金申請書。
二、補助金領取收據。
三、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房租繳納證明文件。
五、房屋租賃契約影本。
六、租賃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
七、本人之身分證影本。
八、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
九、居住處所及租賃事實查詢同意書。
十、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必要文件。
前項之未就業青年,得於受僱且租屋每滿三個月之日起九十日內,向就業
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補助金。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6 月 30 日
一、申請租屋補助金之期限及應備文件。
二、為便於核算租屋補助金,爰於第一項明定申請租屋補助金之期限,應於受僱且有
    租屋事實之日起九十日內為之。又為節省行政程序及避免勞工需多次送件,故於
    第二項明定其後得於每滿三個月之日起九十日內提出再次申請。若未依規定提出
    申請,則不予補助當次逾期之月份,惟次月如仍符合補助資格,得再依限提出申
    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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