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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技術指引 (民國 104 年 12 月 02 日訂定)
16
十六、雇主使勞工製造、處置、使用非屬有容許暴露標準化學品,除依第
      四點規定辦理健康危害風險評估及分級管理外,得參照先進國家標
      準或專業團體建議,自行設定暴露標準,並依第六點至第十一點規
      定,辦理作業場所暴露評估及分級管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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