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訓練單位應依地方政府核定之個人訓練單價計算訓練經費,於結訓
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核銷文件向地方政府申請一次撥付;亦得分
二期向地方政府辦理請領作業:
(一)第一期款於開訓後二週內,檢附學員名冊及課程表(含授課人員
)申請撥付訓練經費百分之三十。
(二)第二期款於結訓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核銷文件申請撥付百分之
七十。
參訓學員中途離退訓之訓練費用依下列方式支付:
(一)參加訓練期間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含)以上中途離退訓者,
按個人訓練費用之補助比例乘以該項離退訓人數支付。
(二)參加訓練期間達總訓練時數四分之一(含)以上、未達二分之一
者,按個人訓練費用之補助比例之二分之一乘以該項離退訓人數
支付。
(三)參加訓練期間未達總訓練時數四分之一者,不予支付個人訓練費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