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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青年就業領航計畫 (民國 113 年 06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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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依前點規定申請訓練指導費者,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至三十一日或十
      一月一日至三十日之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至本計畫網站提出:
  (一)本計畫網站之青年清冊及工作崗位訓練雙週誌。
  (二)最近一期青年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投保資料表或其他足資證明
        投保之文件。
  (三)訓練成果考核報告表。
  (四)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但已於本計畫網站登錄國內金融機
        構帳戶相關資訊,且帳戶未有變更者,得免附。
      雇主第一年辦理工作崗位訓練期間未滿二個月者,該年度得免附前
      項第三款所定訓練成果考核報告表。
      第一項所定文件不全者,經分署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
      予受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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