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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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 (民國 113 年 09 月 09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九月九日修正發布第 9  點條文及第 7  點條文之附件一、第
26  點條文之附件十三,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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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參訓學員之實際參訓時數,須符合衛生福利部照顧服務員資格訓練
      計畫規定,方得參加成績考核;地方政府依其成績考核結果,補助
      下列個人訓練費用:
  (一)經成績考核及格,取得結業證(明)書(如附件八),且符合全
        額補助訓練費用之參訓者資格條件及應附證明文件者,依核定之
        個人訓練費用單價全額補助。
  (二)經成績考核及格,取得結業證(明)書,未具前款所列對象身分
        者,依核定之個人訓練費用單價補助百分之八十,其餘費用由學
        員自行負擔。
  (三)經成績考核結果不及格,未取得結業證(明)書者,依前二款規
        定之補助標準,補助其二分之一。
  (四)完成網路(線上)課程訓練之民眾,參加核心課程採實體訓練之
        班次隨班附讀者,依前三款規定之補助標準,補助其五分之三。
  (五)在職勞工參加本計畫之補助金額,納入本署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相
        關計畫補助額度內計算。
      前項第一款所定符合全額補助訓練費用之參訓對象資格條件及應附
      證明文件,由本署公告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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