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地方主管機關得提醒勞雇雙方於協商委員會達成之協議中載明協議 當事人為勞雇雙方,其協議內容有強制執行之必要者,其執行標的 應以法律上無強制執行困難者為限;以金錢給付或其他代替物為標 的,其數額應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