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之財務報表,應由董事長、執行長或相當 職務之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
參酌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明定本準則第十四 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之財務報表,應由董事長、執行長或相當職務之人及會計主 管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