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
一、本辦法施行日期。 二、本部於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組織改造後,為辦理勞動基金投資運用之監理事項 ,已訂定「勞動基金監理會設置要點」,並據以設立勞動基金監理會,茲因第三 屆委員任期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爰本辦法之施行日 期訂於該屆委員任期屆滿後施行。
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定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增訂第二項明定修正 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