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12 月 04 日
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第 7、9、29、36 條條文,施行日期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雇主不得因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提出本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 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一、為保障中高齡及高齡之受僱者工作權益,爰參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定明雇主不得因受僱者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對其為不利之處分。 二、非中高齡或高齡之受僱者協助他人提出申訴,其相關權益之保障另依勞動基準法 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併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