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財團法人應訂定檢舉制度及相關處理程序,並指派專責人員或單位 受理;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應確實保密,並保障檢舉人之權 益,不得因檢舉行為而受不利待遇。 財團法人應訂定違反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誠信經營規範者 之懲戒及申訴制度。
為使財團法人誠信經營發揮成效,財團法人應提供檢舉管道,並訂定違反誠信經營規 範者之懲戒及申訴制度。
一、為使財團法人應落實揭弊保護措施,參照行政院秘書長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一日院 臺法長字第一一二五○一八一七六號函關於揭弊者保護公版內容,修正第一項規 定。 二、至於現行財團法人應提供檢舉管道等相關規定,仍屬檢舉制度及相關處理程序之 一環,本次修正未涉及實質內容異動。 三、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