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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 (民國 113 年 05 月 0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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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申請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協助職務再設計服務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附件一之一至附件一之三)。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影本。
  (三)第六點第二款所定雇主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
  (四)勞工保險投保證明或就業保險投保證明或僱用證明。但已領取公
        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軍人退休俸或公營事
        業退休金者,應檢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五)其他經本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地方政府規定之文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