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04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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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酌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明定本準則第
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之財務報表,應由董事長(主任委員)、執行長(
總幹事)或相當職務之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
二、按財團法人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財團法人之許可設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
理,除民法以外之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
法規定。」。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五條及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十七條規定
,職工福利委員會得設總幹事一人及會務人員若干人,協助處理會務。基上,相
關用語依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法人實務運作人員職稱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