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申請補助購置之就業輔具,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且於受補助後二年內 遇該補助項目之職位出缺,而未能僱用使用相同輔具之中高齡者或高齡者 ,應報請主管機關回收輔具: 一、全額補助,且具重複使用性質。 二、未逾使用期限。 三、經第十四條評估、審查應予回收。 前項第二款所定使用期限,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屬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所定輔具者,其使用年 限從其規定。 二、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財物標準分類規定之使用年限。 三、非屬前二款者,使用年限為二年。
參照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第十五條,並參酌現行辦理中高齡者 職務再設計服務執行方式,定明申請補助購置之就業輔具回收機制,及輔具之使用期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