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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6
十六、本貸款利息補貼由承貸金融機構按月向本署申請。
      承貸金融機構應按月將貸款人每月繳款明細、逾期催收、強制執行
      等相關資料彙送本署,據以核撥補貼利息金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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