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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計畫 (民國 115 年 04 月 10 日修正)
16
十六、雇主自申請受僱高齡者繼續僱用補助之日起至請領繼續僱用補助期
      間期滿之日止,有解僱、自願離職、申請退休等終止勞動契約情事
      ,自該勞工勞動契約終止日之次日起,不予核發繼續僱用補助。
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