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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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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應依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不予核
      發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限期命其返還:
  (一)不實請領或溢領。
  (二)未實質僱用中高齡者。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分署查核。
  (四)同一事由已領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
  (五)違反本辦法規定。
  (六)其他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情節重大。
      有前項第一款所定情事,分署得依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停止補
      助二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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