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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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6 條
本辦法申請案件應備具之書件未備齊者,申請人應自接獲職安署或保險人
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10 日
職安署或保險人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