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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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保障勞工加保權益及兼顧投保單位作業之便利,爰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定明勞工如於保險人依規定放假之日(
如週休二日、國定假日等)、所屬投保單位所在地方政府依規定發布停止上班日
(如颱風宣布停班)等放假日到職、到訓者,或夜間到職、到訓者,若其所屬投
保單位於次一上班日辦理投保手續,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視同已依本法第十
二條規定辦理投保手續。
二、為明確以郵寄方式寄送加保、退保申報表之申報時點,於第二項定明前條及前項
郵寄當日係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