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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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明申請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補助之時程及應備具書件,且事業單位應就本辦法施
行後之職業災害事故提出補助申請。另請領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補助之事業單位應
給付工資,須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爰將薪資清冊列
為應備書件,以查核職業災害勞工工作期間之薪資數額。
二、事業單位應就其協助職業災害勞工恢復原工作、調整職務或安置適當工作等之措
施,提出佐證資料,並應檢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證明,以確認投保情形。另
因本辦法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之補助基準,係依職災勞工失能等級訂定,爰規定
事業單位應檢附勞工職業災害失能給付核發證明,作為地方主管機關之核發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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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參考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考量國家財政及社會福利資源有
限,且為鼓勵事業單位確實僱用職業災害勞工,事業單位應提出聲明其受僱勞工
非為其單位負責人之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