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第 16 條
第三條第四款第二目所定職業傷病個案管理師,應專責辦理職業傷病診治
整合服務中心之各項業務,不得兼任與第十四條無關之工作。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職業傷病個案管理師之職責為專責辦理職業傷病診治整合服務中心之各項業務,其應
依求診勞工需求,提供健康照護、職業傷病諮詢、轉介、復工計畫申請之協助、醫療
建議之溝通協調、個案管理追蹤、職業傷病通報、協助醫師辦理實地訪視及職業病調
查等事項,且不得兼任與第十四條無關之其他工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